(2015)梨孤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芹,张有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郭连芹,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洋镇红旗村三组。身份号码:220322195711148107。被告张有生,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址同上。身份号码:220322195403278110。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连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英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