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惠某与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惠某。被告艾某甲。原告惠某诉被告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与2015年6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某及被告艾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本人与被告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艾某乙。婚后,双方在家庭关系、工作安排,以及情趣爱好等多方面出现严重分歧,虽经反复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本人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原告惠某与被告艾某甲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艾某乙。因原告惠某猜疑被告艾某甲在其怀孕生女期间有外遇,并认为被告艾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本人及子女关心不够。为此,原告惠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惠某与被告艾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女。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但相互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故对原告慧翠翠要求与被告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惠某要求与被告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詹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