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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异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异字第83号异议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某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某甲称,王某乙申请执行程某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某名下的房产于2006年7月18日出卖给异议人王某甲,王某甲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于签订合同的当日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因该房属于小产权房,所以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法院执行案外人的房产,明显错误。要求终止执行任城区法院(2015)任执字第1272号裁定书。异议人王某甲向本院提交《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约定王某甲购买程某位于济宁市阜桥辖区柳行村村东1号楼东一单元四层西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济字第济0201**号,交易价格117000元,于签订合同当日2006年7月18日一次性付清,当日交付房屋。本院查明,本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任执字第1272号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某所有的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柳行新村村东1号楼东一单元四层东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该房产在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证,证号:济字第020139号;该房产占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产系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其转让受法律的严格限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异议人的主张不能阻却本案标的物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某甲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