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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秦某甲、王某等与秦某乙、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王某,秦某乙,秦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83号原告秦某甲,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国亮,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某,女,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乙,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丙,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王某与被告秦某乙、秦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甲、王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未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