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秦某甲、王某等与秦某乙、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王某,秦某乙,秦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83号原告秦某甲,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国亮,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某,女,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乙,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丙,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王某与被告秦某乙、秦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甲、王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未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