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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巡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肃州区水务局讨南灌区水利管理所与顾军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州区水务局讨南灌区水利管理所,顾军年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436号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南灌区水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杨虎,该所所长。被告顾军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南灌区水利管理所与被告顾军年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南灌区水利管理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肃州区水务局讨南灌区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傅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