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少杰、张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少杰,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子龙,颍东区口孜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王少杰,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惠,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少杰、张惠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