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白永福与张国川、李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永,张国川,李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白福永,男,1966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张国川,男,1953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青铜峡市。被告:李文志,男,195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福永与被告张国川、李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福永以其与被告张国川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福永撤回对被告李文志的起诉。审 判 长 薄鹏飞代理审判员 郭 丽人民陪审员 吕长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