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与张庆全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张庆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彭小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园园,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全,男,生于1962年6月14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雷黎明,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庆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园园,被上诉人张庆全委托代理人雷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张庆全在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1年8月,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为张庆全缴纳了生育保险。2011年9月、10月、12月、2012年2月、2012年8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2014年1月至9月,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为张庆全缴纳了工伤保险。双方于2014年4月1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2014年4月27日,张庆全突发疾病,到四川省华蓥广能总医院住院9天后出院。张庆全出院后休息了一段时间,到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要求继续上班。张庆全称,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未让其从事原岗位,其无法胜任新安排的岗位,要求安排原工作未果,就未在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处上班。2014年12月5日,华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确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华劳人仲案字(2014)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该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1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并登记的从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企业,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014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且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陈述张庆全2014年3月21日起,在公司上班至张庆全因病离开。可以证明2014年3月21日起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4月27日张庆全生病离开公司,病愈回来要求上班。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给其安排工作,他不做,应认为是张庆全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辩称意见,未提交张庆全无法从事原工作,亦不能从事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证据,也未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予以证实,该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此,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1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2月至2014年3月20日双方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的规定,张庆全提交了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起为张庆全缴纳生育及工伤保险的名册,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对保险名册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保险名册可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同时,该院责令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双方2009年2月以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交。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辩称之前签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解除后新的合同是重新签订的,该辩称意见无法证明2009年2月以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该院确认双方从2009年2月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与张庆全自2009年2月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2014年4月27日张庆全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因此张庆全属于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4月27日终止;2、一审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庆全2009年2月就在他公司工作,且张庆全与他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底解除。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庆全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名册和《劳动合同》等证据可以综合证明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30日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与张庆全存在劳动关系。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底前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4月27日张庆全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27日终止,但根据2014年1月至9月工伤保险缴纳名册,可以认定2014年4月27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而且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亦没有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因此,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张庆全主张其从2009年在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上班,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2011年8月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生育保险缴纳名册,本院认定张庆全与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从2011年8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从2009年2月开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提出一审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庆全2009年2月就在他公司工作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为: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与张庆全自2011年8月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广安市华蓥恒飞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 龙审 判 员 吴丽华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静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