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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硕士,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第四项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支付425000元;(二)执行费6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曹某某42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曹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调解书第四项内容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梓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