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与丁营、刘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丁营,刘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彭福惠,女,1964年1月20日出生。原告赵云玲,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原告曲国平,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原告张小亲,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丁营,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刘进云,又名刘献云,女,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诉被告丁营、刘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国平、张小亲于2015年7月21日、原告彭福惠、赵云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营、刘进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营、刘进云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撤回对被告丁营、刘进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彭福惠、赵云玲、曲国平、张小亲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武杰人民陪审员 张 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小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