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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梅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梅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26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春,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挺,男。被执行人上海梅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元。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松人社监(2014)理字第0795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上海梅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该决定,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梅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2,924元及滞纳金149.13元。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行政裁定: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松人社监(2014)理字第0795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梅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XXX弄XXX-XXX号三层及地下一层车位36-40,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置抵押权,最高抵押债权额1700万元,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先后轮候查封。此外,本院还先后至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银行无存款。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2,924元及滞纳金149.13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现因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梅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何骏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徐 杰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