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艾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