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行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丽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夏艳华,局长。被执行人:孙丽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丽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博费征字(2014)9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博费征字(2014)9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栾贻山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