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国宾与石家庄市恒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宾,石家庄市恒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宾。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恒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冀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晓燕、李文堂,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国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0001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石家庄盛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同一事实。综上,遂裁定:驳回吴国宾的起诉。吴国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完整,石家庄盛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作为法人在依法存续期间签订的合同无论其是否注销、被吊销等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义务的被上诉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上诉人主张合法的民事权利时,该民事权利不应以第三人涉嫌或者已经接受犯罪处罚而灭失。无论借款人是否已经还是将要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民事责任,也不影响被上诉人为其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民事责任。故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原裁定正确,请求维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与石家庄盛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向石家庄盛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金13万元用于理财,理财期间及理财期满后该公司向上诉人依约返还理财款,违约将支付滞纳金,被上诉人对此协议提供担保。石家庄盛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之中,而本案与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故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娜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雅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