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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王树清、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王树清,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1号。负责人张可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希昌,无棣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树清。被执行人吴丽。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申请执行王树清等2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已执行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