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玲与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李玲,女,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闫国正,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李玲承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