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金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武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金龙,张武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陆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武昭,男,汉族。本院受理的陆金龙申请执行张武昭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武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陆金龙船舶价款人民币32.5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并依法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8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2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武昭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武昭的其他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