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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3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萍与廖自建、周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廖自建,周令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716-1号原告李萍,女,汉族,居民。被告廖自建,女,汉族,居民。被告周令荣,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廖自建、周令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萍逾期未交纳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