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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唐明泽与郭洪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泽,郭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唐明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卢忠勋,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洪,个体户。原告唐明泽与被告郭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光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文边和人民陪审员邓洁霖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杨阳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明泽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泽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明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即4900元,由原告唐明泽负担。审 判 长  杨光磊审 判 员  蒋文边人民陪审员  邓洁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