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林,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992号原告张成林,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8006244-7。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静,系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巍,系该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林诉被告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普通合伙)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春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