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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友才与被执行人王立敏、李洪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友才,王立敏、李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始文书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金友才被执行人:王立敏、李洪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友才与被执行人王立敏、李洪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6,110.50元,未执行16,110.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16,1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王 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