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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灵新与被告商霞、牛思全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灵新,商霞,牛思全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058号原告赵灵新,女,1955年8月7日出生。被告商霞,女,成年。被告牛思全,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灵新与被告商霞、牛思全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灵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