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攀非法拘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潘亮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害人宋某在澳门赌博时向余某(已判决)借赌资2500万元港币。因宋某未按约定偿还赌债,余某多次索要未果。2014年5月7日,余某遂安排张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与来到深圳的宋某同住并看管宋某要求其筹钱还债,期间将宋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个人物品强行扣下。宋某在余某的要求下让其公司财务人员转款10万元用于上述人员的吃住花销。2014年5月10日晚,根据余某的要求,张某平和李某平将宋某带至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洲际酒店8084房间,为迫使宋某尽快筹钱还债,余某还召集被告人周某和邓某学(已判刑)一起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周某、邓某学轮流对宋某进行看管并逼其尽快想办法筹钱还债。2014年5月11日,宋某的妻子张某乙和朋友到深圳找到宋某后与余某谈判时发生争吵,为向张某乙施压,邓某学狠狠打了张某乙头部一下,李某甲拿起放在餐桌上的茶杯将水泼在宋某脸部后顺手将手中的茶杯朝宋某砸去,其它人在一旁对宋某和张某乙进行恐吓并逼两人尽快还债。为防止张某乙报警,张某平、李某平、周某、邓某学等人将宋某转移至深圳市南山区威尼斯酒店502房入住,四人轮流看管宋某。2014年5月12日中午,根据余某的要求,四人将宋某强行带离深圳到湖南省衡阳市和一酒店入住继续索债,在该酒店内,被告人邓某学等将宋某放置于随身携带的密码箱内的lv钱包(内有美元3200元、英镑1750元、人民币20000元)拿走。期间,被害人被迫转入20万元人民币。2014年5月15日,根据余某的要求,四人再次将宋某带至湖南省郴州市皇朝大酒店入住。2014年5月16日13时许,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甲、李某甲、周某、邓某学得知余某被抓后,便要求宋某回深圳销案,由张某甲、李某甲、周某开车将宋某带回深圳。2014年5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门口将张某甲、李某甲抓获归案。20l5年3月30日,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上述非法拘禁期间,周某获得了酬劳60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3月30日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和辩护人当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判决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淦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