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莫自兴诉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自兴,刘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莫自兴被告:刘晓东原告莫自兴诉被告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中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自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自兴诉称:被告因经济困难,分别于2014年1月26日、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156600元、60000元,共216600元。有被告写下的《借据》及《欠据》为凭,该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166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晓东没有答辩,亦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2015年5月28日分别向其借款156600元、60000元,被告分别写《借据》和《欠据》交原告收执。上述《借据》内容如下:“兹借到莫自兴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陆佰元正¥156600.00元。”上述《欠据》内容如下:“兹欠到莫自兴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元。注此单不计利息。”上述借款经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庭审时,原告称156600元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2%,60000元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另出借60000元给被告时由被告书写《借据》,但其签写《欠据》一份,原告没有注意就收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欠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莫自兴与被告刘晓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刘晓东尚欠原告2166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据》、《欠据》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晓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216600元给原告莫自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刘晓东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