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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瑞亮与无锡市汇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农坝回收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亮,无锡市汇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农坝回收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张瑞亮。委托代理人张克松,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法律服务所。被告无锡市汇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农坝回收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农坝村。负责人过军,该回收站经理。委托代理人阚金峰,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瑞亮诉被告无锡市汇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农坝回收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瑞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瑞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