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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军德与杨伟荣、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德,杨伟荣,徐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新商初字第313号原告:蒋军德。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荣。被告:徐微。原告蒋军德与被告杨伟荣、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乐思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军德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伟荣、徐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蒋军德起诉称:2015年4月3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若逾期还款,则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5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原告蒋军德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及借款凭据一份,拟证明2015年4月3日,被告杨伟荣向原告蒋军德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若逾期还款,则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杨伟荣与被告徐微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4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15日离婚的事实。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杨伟荣、徐微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杨伟荣与被告徐微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3日,被告杨伟荣向原告蒋军德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若逾期还款,则按照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蒋军德与被告杨伟荣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认定合法有效,受国家的法律保护。被告杨伟荣应当及时偿还借款,逾期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伟荣与被告徐微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伟荣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徐微应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伟荣、徐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蒋军德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杨伟荣、徐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蒋军德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伟荣、徐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  乐思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