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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立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英龙与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英龙,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立管字第4号原告谢英龙,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韩兵,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谢英龙诉被告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被告韩兵4月28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被告韩兵的反诉状,6月2日收到其管辖异议申请。被告韩兵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吉林市高新区,此案应移送至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韩兵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韩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权湖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