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阴某某诉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某,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阴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张有顺,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某与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阴某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阴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文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