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智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智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负责人赵铱民。王智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4)586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智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3970元、经济补偿金15240元及孕期工资38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已将所欠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智伟。申请执行人王智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新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智伟,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西举院巷22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7号。负责人:赵铱民,校长。王智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4)586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智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3970元、经济补偿金15240元及孕期工资38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已将所欠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智伟。申请执行人王智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雷安坤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敏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8月3日地点:本院320室合议庭成员:雷安坤、朱评、肖宏远承办人:肖宏远书记员:王敏合议案件:王智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肖宏远:王智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4)586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智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3970元、经济补偿金15240元及孕期工资38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已将所欠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智伟。申请执行人王智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承办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朱评:同意承办人意见。雷安坤: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决议: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1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发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