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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大成巨丰布行与蔡雪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狮市大成巨丰布行,蔡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石狮市大成巨丰布行,住所地石狮市。经营者施雷霆,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增延,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雪辉,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大成巨丰布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被申请人因生意之需多次向申请人购买布料,于2014年9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结欠申请人的布款1133930元,并出具《欠款凭证》一份交由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只偿还450000元,尚欠683930元一直拒不还款。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蔡雪辉址在石狮市联兴路的房屋(狮建房权证凤里字第01XX**号)进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雪辉址在石狮市联兴路的房屋(狮建房权证凤里字第01XX**号)。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683930元为限。二、本案申请费3940元,由申请人石狮市大成巨丰布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