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与何思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何思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30号申请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翟永宏,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青、王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思前,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何思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50元,退还申请人。(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亭-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