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聚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丽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聚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丽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059号原告西安聚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号泛美国际大厦*幢*单元*层*****号(圣卡纳)。注册号610133100020073。法定代表人赵修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丽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老三届首座大厦*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安淑惠。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聚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丽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聚瑞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8.5元,剩余15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