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嘉蕊与执行人董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嘉蕊,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孙嘉蕊。被执行人董超。申请执行人孙嘉蕊与执行人董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皇少民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少民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海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冰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