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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执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嘉蕊与执行人董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嘉蕊,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孙嘉蕊。被执行人董超。申请执行人孙嘉蕊与执行人董超健康权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皇少民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少民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海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冰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