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芮正亮与汪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正亮,汪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183-2号申请执行人:芮正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寿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芮正亮与被执行人汪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寿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芮正亮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寿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芮正亮借款37万元、案件受理费6850元以及逾期履行加倍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65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寿林及其配偶吴某某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汪寿林及其配偶吴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175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