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与王荣姣、西峡县林源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王荣姣,西峡县林源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天宾,公司经理。住所地:淅川县渠首大道中段。被告:王荣姣,女,汉族,生于1965年。被告:西峡县林源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姣,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西峡县城龙乡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姣、西峡县林源绿化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出票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齐商银行沂源支行,付款行:齐商银行沂源支行,收款人:武安市康伯高龄土有限公司的50万元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2/26148427)予以保全,原告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亚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出票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齐商银行沂源支行,付款行:齐商银行沂源支行,收款人:武安市康伯高龄土有限公司的50万元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2/26148427)予以冻结,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彬审 判 员 赵修远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