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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逯国强与逯海兵、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国强,逯海兵,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099-1号原告逯国强。被告逯海兵。被告王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国强与被告逯海兵、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所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