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逯国强与逯海兵、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国强,逯海兵,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099-1号原告逯国强。被告逯海兵。被告王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逯国强与被告逯海兵、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逯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所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