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7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管远义与孔玲玲、罗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远义,罗诗华,孔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07-4号申请人管远义,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罗诗华,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孔玲玲,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诗华名下的芜湖市世华黄砂经营部的“柳工”ZL30E装载机一台、皮带运输机一台及平房一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