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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7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管远义与孔玲玲、罗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远义,罗诗华,孔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07-4号申请人管远义,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罗诗华,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孔玲玲,女,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诗华名下的芜湖市世华黄砂经营部的“柳工”ZL30E装载机一台、皮带运输机一台及平房一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园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