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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丛苹、宋海伟因与被上诉人孙俊伟、原审被告韩红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丛苹,宋海伟,孙俊伟,韩红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丛苹,女,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海伟,男,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红雨,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俊伟,男,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连宏伟,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红渠,男,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李丛苹、宋海伟因与被上诉人孙俊伟、原审被告韩红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 君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