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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向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向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397号罪犯张向向,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徽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甘刑一终字第000222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向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11月22日起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将罪犯张向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向向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向向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向向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