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谈某与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伍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谈某。被告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与被告伍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谈某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华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