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王友宝、徐怀芹保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友宝,徐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7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被告王友宝。被告徐怀芹。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45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友宝、徐怀芹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