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罗海波与房县梦元数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罗海波,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永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各类法律文书)。被告房县梦元数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梦元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滨河花园15号楼一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王正权,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罗海波与被告梦元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晁世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海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永福,被告梦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权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海波诉称:2014年9-10月,被告雇请原告做油漆及木工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工后,经结算共需付原告工资18000元,并出具了欠原告工资款的条据。后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通过劳动执法大队解决,被告仅付原告13000元,尚欠5000元。被告将原告的欠条收回的同时,另外向原告出具5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劳动工资5000元。被告梦元公司辩称:我自己打的欠条是纯水岸801的工人工资,把工人工资变成工程款的原因是自己将活转包给原告,而非聘请。原告承包纯水岸的工程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业主扣了被告6000元,到目前没有支付,被告可以给原告5000元,但原告要找到业主把存在的问题修一下。原告也可以和业主协商不修,但是业主要出具工程合格的条子,业主把6000元给被告,被告即将5000元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原告罗海波在被告梦元公司承包的纯水岸装修工程中做油漆等工程,2014年10月初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元,并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纯水岸油工工程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王正权、2015年4月29日。”欠条上加盖有被告梦元公司财务专用章。因被告认为原告所做的油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被业主验收合格,拒绝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为此,引发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为其做油漆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至此,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罗海波要求被告梦元公司支付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维修之后由业主验收的理由,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县梦元数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罗海波欠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房县梦元数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五堰支行;账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晁世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袁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