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万亮与邢绍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亮,邢绍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757号原告:王万亮,个体户,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邢绍增,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兴海路51号。诉讼代表人:李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昊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亮诉被告邢绍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8月3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万亮负担。审判员 李隆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