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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文亮与苏金虎、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亮,苏金虎,芮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44号原告朱文亮,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芮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朱文亮与被告苏金虎、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金虎、芮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芮兰系苏金虎之妻,2013年,被告苏金虎因欠原告货款5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一直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欠款5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两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文亮曾向被告苏金虎供应废钢废料,2013年2月2日,被告苏金虎向原告朱文亮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朱文亮货款伍万元整(50000.0元)。苏金虎在该欠条落款处签字。该货款经原告一直催要未果,以致成讼。另查明,被告苏金虎与被告芮兰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3月2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材料4页(加盖马鞍山市档案馆材料查证专用章)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苏金虎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与原告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后,苏金虎仍不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苏金虎给付50000元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被告苏金虎与芮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债权人朱文亮要求被告朱小红对被告苏金虎的债务负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苏金虎、芮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文亮货款50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苏金虎、芮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冰一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