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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谭平川与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立民终字第00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分丝路(南端)。法定代表人胡润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平川。原审被告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绿萝路26-1-104号。法定代表人祝业兵,公司经理。上诉人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属原债权人易贤国(宜昌市西陵区辉煌门窗厂)债权转让后形成的转让债权纠纷,存在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宜昌市西陵区辉煌门窗厂与上诉人的加工承揽关系;宜昌市西陵区辉煌门窗厂与被上诉人谭平川的债权转让关系;被上诉人谭平川与上诉人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原合同(宜昌市西陵区辉煌门窗厂与上诉人所签)中的约定管辖不能约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书面管辖约定,依法应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4月3日,上诉人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宜昌市西陵区辉煌门窗厂(乙方)签订《猇亭公共租赁房一期塑钢门窗施工工程合同》,2014年12月15日双方再签《补充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本协议签订地是伍家岗区中南路东辰二号。2015年2月6日,被上诉人谭平川与宜昌市西陵区辉煌门窗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宜昌市西陵区辉煌门窗厂将对上诉人孝感市孝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781509.42元有偿转让给被上诉人谭平川。并向上诉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被上诉人谭平川主张债权,追索欠款,应以原合同为依据,系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继续履行与宜昌市西陵区辉煌门窗厂所签《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继续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向原合同签订地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据。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峡代理审判员陈震代理审判员陶霄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蔡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