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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强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申请人雷强,男,生于1975年1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昭化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因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审判员  田仁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