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强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葭萌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继元,理事长。被申请人雷强,男,生于1975年1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昭化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因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审判员 田仁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