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龚农与周永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农,周永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龚农,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永东,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农诉被告周永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农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龚农负担。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赖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