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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TAN SZE CHIN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TANSZECHIN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086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冬涛,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冯璐,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TANSZECHIN,男,1971年1月出生,出生地:新加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TANSZECHIN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8月3日通过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苏露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TANSZECHIN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元,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已预交)审 判 长  徐 佳人民陪审员  黄祥京人民陪审员  杨龙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