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新顺与梁冬良、梁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顺,梁冬良,梁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马新顺,男,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冬良(又名梁冬亮),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普亮,男,1968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7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梁冬良并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梁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马新顺赡养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梁普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普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县支行的存款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