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齐强与秦海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齐强,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汪齐强,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秦海,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汪齐强申请执行秦海借贷纠纷一案,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3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滕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永刚